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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月29日

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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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总 则
第一为规范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公益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资助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是指基金会通过将募捐获得的资产和原始资金增值的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全部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志愿服务公益原则,依法合规原则,诚信非营利原则,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的理念与目标:
(一)以关爱退役军人为导向,聚焦设计、实施项目。通过分析亟待解决问题的重要成因,聚焦某个或某几个领域设计公益项目;并通过开展社会倡导、政策推动、整合更多社会资源等方式,最终达到关爱退役军人的目标。
(二)坚信管理的逻辑。重视项目管理的制度建设,强调项目实施与管理的科学、理性、程序化和标准化。
(三)精细管理项目。通过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操作手册,使每个项目执行人在项目操作中有章可循。
(四)强调以合约方式建立项目合作关系,通过构建受关爱对象瞄准机制及全过程的监测和纠错机制,最大限度地瞄准急需帮扶的人群,及时纠正项目运行偏差。
(五)以受关爱对象为本。尽可能地推动受关爱对象参与,提升受关爱对象的自立能力。
(六)遵行“底线”原则:不做违背或削弱公益使命的事;不做超出基金会能力的事;不做对受关爱对象无实质帮助的项目;不寻求与基金会宗旨相悖的合作;不发布有损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基金会及个人利益;原则不妥协,底线不退让。
第五项目的类型
(一)根据项目发起主体不同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捐赠人主动发起;
2.基金会主动发起,包括:向特定捐赠人发起;基金会利用自有财产发起;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发起;
3.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组织、国家鼓励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队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简称第三方)发起与基金会合作的项目,包括专项基金和专项项目。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捐赠人确定捐赠财产具体用途和使用方式的限定性资助项目;
2.捐赠人不确定捐赠财产具体用途和使用方式由基金会用于公益项目的非限定性资助项目。

第二机构和职责
第六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重大管理制度和项目的年度预算目标计划。
基金会的项目与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使具体项目管理日常工作的决策和审批权。基金会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一部、项目二部、项目三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策划、立项和实施。
第七项目管理坚持部门负责与项目责任人负责相结合、各部门按职责相互配合、按程序审批的分工负责制度。
第八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责任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甄别、选择合格合作伙伴,包括捐赠人、执行人、受益人、审计机构等;
(二)确保捐赠资金来源合法,决策合法;
(三)确保资助事项和受益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基金会章程;
(四)保证项目合作伙伴主体资格资质及相关法律文件的齐备;
(五)确保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拟定项目方案、协议文稿、执行管理和信息公示等管理活动;
(七)确保项目符合本会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九项目管理过程中,基金会各机构按本办法及基金会相关制度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保障项目安全、顺利实施。
第十项目相关人员须履行的职责是,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全程协调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面全过程的实施。

第三非限定性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非限定性项目是指基金会利用基金会财产中不受捐赠人具体用途和使用方式限定约束的资产所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十二非限定性项目的立项,可由受资助单位提出申请;或由相关公益机构推荐,基金会项目与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也可由基金会项目与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确定。
第十三项目的立项程序
由受资助单位提出申请的项目,需由受资助单位按以下流程立项(其他类型的项目参照执行):
(一)向基金会相关的项目管理部门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受资助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包括:项目名称、宗旨、项目组织管理结构、项目政治意义阐述、项目社会影响说明等;
3.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具体受益人群、人数、范围、资助方式及标准、项目传播计划、预算、项目起止时间等;
4.必要性;
5.可行性;
6.可能遇到的风险及防范;
7.预期社会效益;
8、项目的监督和评估规划
9.项目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向基金会提交已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其主体资格资质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材料:
1.受资助单位章程;
2.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机构信用查询公示记录或公民个人征信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
3.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4.受资助单位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书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一次项目管理部门内部评审会议,并将初步评审结果及时反馈给受资助单位。对于通过项目管理部门初步评审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指定该项目负责人,并由负责人牵头汇同受资助单位开展项目前期调研工作,调研工作结束,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管理部门主任提交《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和《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立项请示函》,由项目管理部门主任在请示函签批后,通知受资助单位提交《项目实施管理计划书》。
(二)由项目负责人汇总《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和《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管理部门主任签批后的《项目立项请示函》,《项目实施管理计划书》提交法务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待法务和财务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后,提交所有材料至项目与和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项目与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大小、性质确定评审形式,包括一般评审和集中评审。
一般评审:项目总预算在200万以内的且项目申请部门无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一般评审。由项目和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主任指定专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评审相关材料分发给各评审委员,各委员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评审意见,由专员汇总形成评审结果。大于三分二以上评审委员签批项目允许立项方能视为立项通过。
集中评审:项目总预算200万以上的项目或项目申请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用集中评审,由项目和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主任在收到所有签批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集所有评审委员召开会议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同意立项视为通过。
(三)经项目与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进入最终的签批流程,按照财务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执行。
(四)项目立项签批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汇同法务意见和受资助单位洽商拟定协议,包括《资助协议》、《执行协议》,并根据基金会要求履行协议签署流程完成签约。
第十五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项目管理部门传签《项目支出审批表》(附件3),财务部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拨款;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二)受资助单位收到项目款后,须按协议约定向基金会提供合法的收款票据。
(三)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四)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项目与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项目的监督管理
项目监管由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责任人负责。
(一)受资助单位按照《资助协议》约定,报送日常反馈、《资助项目进度情况表》及《资助项目支出明细表》;
(二)项目责任人对资助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台账,登记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进行阶段总结、调研问询记录、联系信函和成果验收等;项目负责人定期向项目与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报告,用于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三)财务部对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和账目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纳入项目台账;
(四)项目执行中期,经过项目与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中期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或整改意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受资助单位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项目与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纠正,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六)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或协议约定,由基金会或受资助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资助项目执行完结3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提交《资助项目总结》。
第十八项目实行编号和归档制度:编号规则为:“XXXX(年份)+部门名称-XXX(自然序列+协议名称)”。项目自发起至结束全部资料应组卷归档。自项目结束公示日期起2年内,项目档案由项目管理部门管理,2年后移交综合部管理,所有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限定性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有明确具体的用途和使用方式,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二十按照捐赠方意愿,基金会可以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具体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协议的受益人不得是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一根据限定性项目执行单位的不同,分为由捐赠方执行、第三方执行和基金会自行执行三种类型。
(一)由捐赠方执行的,可在《捐赠协议》中一并约定执行事宜;
(二)由捐赠方指定或者由基金会委托第三方执行的,基金会与执行方签订《执行协议》;
(三)由基金会自行执行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并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执行事项。
第二十二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工程项目的,应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益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由受赠单位办理;
(二)由受赠单位或捐赠单位或共同组织工程施工;
(三)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但项目名称应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限定性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和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可根据工作实际,经项目与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五第三方发起合作项目的特别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本章规定的项目管理,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与第三方合作发起的具有长期合作性质的专项基金、专项合作项目,以及在民政部指定的公益平台上遴选并达成合作协议的项目。
第二十五基金会支持和鼓励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公益项目。第三方是项目的发起人,基金会对项目负管理和法律责任。合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就项目设立目的、财产使用、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进行详细约定。
第二十六与第三方合作项目参照第三章规定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并严格管理;公募项目须符合民政部有关公募项目方案、备案管理、平台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等有关规定,须符合有关公募平台、媒体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长期合作的专项基金可以公募设立,也可以由特定捐赠人发起设立,按基金会制定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与第三方合作的专项项目管理规定
(一)与第三方合作的专项项目,项目管理责任部门须对合作方资格、资信情况、项目的公益性质、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点甄别和论证,并在项目申请中说明;
(二)在公益平台上遴选的项目参照上款规定,按项目申报立项,一般应在实现公开募集目标时签订《合作协议》或《支持协议》;也可以在决定合作时签订协议,根据募款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如不具备实施条件,终止项目运作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公益平台的要求,依项目公示条件妥善终止;筹集的资金经双方协商妥善处理;
(三)在公益平台上遴选的项目,执行期间须定期公布项目进展,每隔1个月在公益平台公布一次;超过6个月的,每隔3个月还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进展说明。

第六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项目资金管理由财务部负责,项目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财务部对项目的基本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的预、决算;
(二)按照《捐赠协议》收取捐赠资金,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按照项目《资助协议》或《执行协议》、《合作协议》、《支持协议》等约定下拨项目资金;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四)按照协议约定,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非限定性项目资金的拨付,一般采取分次拨付的形式:
1.首次拨付: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二次拨付:执行方按照协议要求完成首付款的工作程序后,提交第一次拨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提出第二次拨付资金的申请,经审核合格即予以拨付;
3.因特殊需要首次拨付需增加比例或需一次性拨付的,须呈报基金会项目与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限定性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项目完成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七项目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三基金会执行的各类项目均应在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须符合相关法律和规章要求。
第三十四项目信息由项目责任人拟定,并提交综合部披露。项目信息包括图片图形、文字、数据,须客观真实、富有感染力。
第三十五项目信息披露
(一)项目进度需定期在官网和法定媒体披露;
(二)项目完成并由共同参与方对项目做出总结后,按民政部关于公益组织的管理规定和参与方业务主管单位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民政部指定公募项目发布平台要求,按时按需在官网和各自的法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媒体或社会责任报告中进行最终披露。

第八附 则
第三十六本办法由中国退基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本办法经中国退基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