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章 程
(2020年4月2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改表决通过)
(2020年5月19日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英文名称是China Veterans Foundation,缩写为CV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广泛引导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募集资金和物资,开展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退役军人事务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对享受现有政策保障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帮扶援助;
(二)开展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的相关公益慈善项目;
(三)开展支持退役军人参与志愿服务的相关公益慈善项目;
(四)开展有益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养老、医疗、终身教育等公益慈善项目;
(五)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作,支持各省开展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
(六)开展与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有关的宣传教育、基本调查、理论研究、咨询服务、专业培训;
(七)开展国际国内业务合作与交流;
(八)总结先进经验;宣传推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秀典型、先进事迹;鼓励在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九)开展其他有益于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25人。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从事公益慈善事业;
(四)认同基金会宗旨,支持基金会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工作阅历和实践经验;
(六)对基金会有重要贡献;
(七)清正廉洁、甘于奉献;
(八)尽职尽责、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体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参加基金会的公益慈善项目活动;
(二)执行基金会决议,接受和完成基金会分配的任务;
(三)遵守基金会的各项制度纪律规定;
(四)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五)具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具有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七)提议对在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可设专家顾问委员会,聘请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作为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人数不超过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擅自以基金会名义组织开展任何项目活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过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日常管理工作;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审批除由理事会决定事项之外的基金会项目活动计划;
(六)决定其他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外出期间,经理事长委托,由专职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理事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慈善项目活动计划;
(五)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外出期间,经秘书长委托,由常务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本基金会批准,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志愿者不得以基金会任职身份参加非本基金会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不得擅自代表基金会发表口头或书面言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活动或发表言论,须报请基金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提供服务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及项目资助等,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项活动;
(二)支付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日常办公所需行政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
(二)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重大公益活动计划;
(三)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重大投资活动计划;
(四)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资的相关规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用于开展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2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