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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月29日

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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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为规范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退基会”)外聘人员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程序,强化工作责任,促进效能建设,加强对各类外聘人员各项劳务报酬开支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退基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退基会各部门开展的所有涉及外聘人员(非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专项劳务、专家指导、专题讲座、业务咨询、项目服务等业务活动。
第三劳务报酬支出应当坚持工作所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禁无实质工作内容、无明确工作需要的外聘人员劳务开支。
第四本办法下述所有劳务报酬开支标准均为税后金额。外聘人员取得劳务报酬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五逐步建立健全劳务报酬开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在劳务报酬开支前,应编制劳务报酬支出计划(具体写明劳务报酬的支出事项、开支对象、人次、时间、标准、所需经费等),经财务部审核并报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六经审批的劳务报酬支出计划,按照中国退基会有关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经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施行。

第三章 人员规定

第七各部门要对外聘人员严格把关。凡涉及聘请专家的,须按专家咨询小组有关规定,按事先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予以选聘。
第八劳务报酬开支对象不包含与中国退基会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外聘人员劳务报酬发放超过十五天的,归为长期聘用人员,包括长聘专职人员和项目工作人员,纳入人事管理,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长聘专职人员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如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有关规定,可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第十长期聘用人员年龄超过70周岁的,应终止劳务合同,停止发放劳务报酬。
 

第四章 发放标准

第十一劳务报酬开支具体分类为专家讲座费、专家咨询费、专家一般劳务费、长聘专职人员劳务费、项目工作人员劳务费、志愿者补贴等。
第十二专家讲座费是指聘请相关专家讲学讲课、主题演讲所支付的必要报酬。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讲学讲课: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主题演讲:大型论坛每人1500-2000元/半天,专题座谈研讨会每800-1500元/半天,其他每人500-800元/半天。
第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先评优评奖、座谈、咨询、论证、研讨等所支付的必要报酬,执行以下标准:
(一)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不超过600元。
第十四专家一般劳务费是指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各类检查、考察、考核、调研、评估、指导等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专家一般劳务费执行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第十五长聘专职人员为党政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 号)要求,每人每月发放工作经费不超过3000元。
第十六长聘专职人员为非党政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根据其受聘岗位,每月发放对应职级的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参见《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员工工资标准》(附件1)。
第十七长聘专职人员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等同级别技术职称)退休人员的,如受聘于有技术资格要求的岗位,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月支付劳务报酬不超过10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8000元。
第十八长聘专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国退基会为个人投保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保险、交通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十九项目工作人员劳务报酬的发放标准及方式,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为中国退基会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中规定,专业志愿者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200元,普通志愿者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100元。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国退基会为个人投保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
第二十一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可酌情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发放交通补贴和误餐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200 元。
第二十二外聘人员为北京市以外人员的,可参照中国退基会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凭据报销往来城市间交通和住宿费。
 

第五章 发放管理

第二十三各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办理劳 务费支付手续。劳务报酬开支,应当提供中国退基会领导签批过的劳务报酬支出计划、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表等凭证。
第二十四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表需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应发金额、税款、实发金额、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开户银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本人签字以及基金会内部相关人员签字等。
第二十五所有劳务报酬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将劳务费发放到领取人指定的、其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劳务费。
第六章  
第二十六本办法由中国退基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本办法经中国退基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