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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月29日

薪酬管理制度

  •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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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宗旨与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退基会”)的薪酬管理制度,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中国退基会的薪酬支付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退基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退基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中国退基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中国退基会另有薪酬待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关于社会组织薪酬的法规、政策,由中国退基会自主决定中国退基会员工的薪酬制度。
中国退基会薪酬管理的具体分工是:综合部负责制定薪酬管理有关制度,填制《员工岗位职级薪级审批表》、《员工薪酬标准核定表》、《员工薪酬标准调整表》和《员工薪酬发放明细表》,财务部负责薪酬支付。

第二章 薪酬水平
第四条 薪酬水平确定原则
薪酬水平由中国退基会秘书处决定。员工薪酬水平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岗位薪级确定。
中国退基会秘书处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中国退基会业务开展情况、北京地区薪酬行情以及同类同级别社会组织薪酬水平等因素的变化情况,编制《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员工工资标准》(以下简称“工资标准”),作为综合部核定员工工资的依据。
第五条 薪酬水平调整原则
岗位晋升或者降低的员工,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岗位津贴按照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试用期员工转正后或者正式员工岗位薪级等发生变化而薪酬标准发生调整的,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或按照岗位聘任文件规定的月份起)按新标准发放。
第六条 固定增加薪酬总额
在上一年度中国退基会员工薪酬总额的基数上,中国退基会秘书处可以决定是否增长一定比例的薪酬总额,用于调整、提高员工的薪酬水平,因新增人员而增加的薪酬总额除外。
第七条 薪酬总额的预、决算
财务部商综合部,根据中国退基会薪酬管理制度、工资标准和人员情况提出年度人员薪酬预、决算草案,合并进入中国退基会总预、决算,提交中国退基会秘书处审定。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薪酬结构
中国退基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补助五类项目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中国退基会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要员工正常履行职责即可获得的基本报酬。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
岗位职级共分为九级,从高到低分别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副秘书长、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业务主管、业务副主管、高级助理、助理。每个职级的工资标准见《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员工工资标准》(附件1)。
薪级分为五级,按照岗位任职时间适度递增,递增的方式和薪级工资标准见《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员工工资标准》(附件1)。
中国退基会根据员工的职责、能力等综合指标确定其基本工资。
根据当年度募集资金和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效果,中国退基会秘书处决定是否年末为员工增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二)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员工的实绩和贡献,每月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立员工的绩效系数。
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系数。
绩效系数分为5档,A档(卓越,1.5)、B档(优秀,1.2)、C档(合格,1.0)、D档(需改进,0.8)和E档(不合格,0.6~0)。
各部门主任的绩效系数由基金会领导评定,各部门人员(除主任外)的绩效系数由部门主任评定。
(三)岗位津贴,是指中国退基会因为员工特殊的人力资本价值或为了补偿员工额外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给员工的费用。
岗位津贴总额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四)生活补贴,是指为了保证员工生活水平不受物价等外部社会环境较大变化的影响而支付给员工的费用。生活补贴不区分岗位职级,总额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可根据北京市CPI指数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五)加班补助。加班需要填写加班申请单,直接上级批准后转综合部备案。原则上安排相等时长进行调休,不予补助。依据《劳动合同法》,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倍日基本工资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倍日基本工资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倍日基本工资的报酬。
第九条 薪酬标准
中国退基会正式员工享受上条规定的各类薪酬。员工在试用期间薪酬按照拟定岗位薪酬的80%发放。
第十条 初次核定员工薪酬标准的程序
中国退基会综合部根据中国退基会秘书处决定,填制《员工职务职级审批表》、《员工薪酬标准核定表》和《员工薪酬标准调整表》各一式两份,经基金会领导审定后,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通报财务部。
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薪酬标准的调整
员工岗位职级和薪级等发生变化时,综合部应及时调整,填制《员工薪酬标准调整表》,经中国退基会领导审批后,从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执行其相应项目的薪酬标准,通知财务部从次月起执行新核定的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特定情况的薪酬调整
出现以下情况时,由综合部按规定调整员工薪酬,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一)离职薪酬核算标准
员工申请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基金会,并按照基金会要求办理完交接手续的,离职当月工资根据薪酬结算截止日计发。员工未提前申请或未按要求办理完交接手续的,视为同意基金会核减后的离职工资。
所有离职人员已经提前预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离职人员除对上述工资、欠款及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偿、违约金进行结算外,其他均不予结算。
所有离职人员工资均在办完离职手续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由离职员工本人到财务部办理领取手续。
(二)假期薪酬核算标准
1、全薪假:员工在法律规定的年休假、调休假、婚假、丧假、陪产假、产检假、哺乳假、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事假:员工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按事假天数扣除当天工资和相关津贴补贴。
3、病假:员工在病假期间,工资享受比例与病假天数有关,具体标准如下:当年累计病假时长不超过一个月(含),病假按日工资的一半支付;当年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依据法律规定支付。
(三)考勤异常薪酬核算标准
1、入职不满一个月的按入职天数计发工资。
2、转正工资按转正日期进行核算。
3、如有调薪,调薪审批生效后次月开始执行新的标准。
4、针对不能胜任工作且处于待聘的人员,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员工外出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含)的,工资在培训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核定
根据国家规定,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工时天数22天。
第十四条 福利制度
中国退基会员工可享受的各种福利性收入,包括防暑降温费、节日补助、交通费、通讯费、生日补助和其他福利补贴等,通过生活补贴方式一并核算。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 薪酬发放程序
财务部按照综合部提供的、经核定的《员工职级薪级审批表》、《员工薪酬标准调整表》和《员工薪酬标准核定表》发放员工薪酬,按照《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报中国退基会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薪酬日常发放
薪酬的日常支付工作,实行请示、制表、复核、审批、发放五位互补的操作程序。
(一)请示:由综合部起草月份薪酬发放请示,由财务部主任复核签字后,提交中国退基会领导审批;
(二)制表:按照经批准的请示按月由财务部指定人员编制各种薪酬发放单和明细表,并代扣应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以及经员工确认的借款、扣款、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扣的其他款项,经双岗核查后由综合部复核;
(三)审批: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呈中国退基会领导审批;
(四)发放:由银行代发到每位员工的工资卡。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一)社会保险金
中国退基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保险统筹,由中国退基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具体提取办法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由财务部核算并代扣代缴。
(二)住房公积金
中国退基会和员工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由财务部核算并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个人所得税
员工薪酬,均为税前核定、税后支付,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务部核算并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发放明细清单
财务部在发放工资后应向员工提供其个人的薪酬发放明细清单。清单按月用工资条或者以电子表单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薪酬文档管理与保密
中国退基会薪酬资料文档由综合部指定专人管理,经中国退基会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具有查看权限、核算、复核及审批的人员对工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每一个员工都负有工资保密的义务,禁止打探其他员工的工资信息,禁止将自己的工资信息透露给其他员工。
第二十一条 薪酬发放的时间和方式
(一)发放时间
每月6号发放上一个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二)发放方式
中国退基会采取银行代发薪资的方式发放工资,员工在入职时需提交银行账号,作为工资卡使用。如更换工资卡,需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个人银行账号变更申请。如因个人未及时告知银行账号变更导致工资未发放成功,将在员工正确更正银行账号后视情发放。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申诉
如员工对工资发放有异议,应在收到工资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综合部申诉,逾期视为对工资发放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中国退基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中国退基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