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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月29日

财务管理规定

  •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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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退基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章程》,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中国退基会属于非营利性公益慈善机构,理事会是中国退基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中国退基会财务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施行;理事会每年度定期审议中国退基会财务工作报告。
    第中国退基会法定代表人对中国退基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按中国退基会《章程》的规定,任何财务报销须经中国退基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核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中国退基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加强中国退基会所属内设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应的财会管理办法。
    第按照中国退基会章程的规定,中国退基会资产只能用于开展中国退基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公益慈善项目活动。中国退基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中国退基会接受税务和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中国退基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退基会开设人民币基本账户和外汇账户。

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中国退基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各项收入必须由财务部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二中国退基会的各项收入按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三中国退基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按照捐赠者与中国退基会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 加强收据、发票的登记与使用管理。凡收到捐赠收入,必须给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收到实物也必须按规定开具票据,并验收入库。服务性收入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

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中国退基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中国退基会的各项支出应当在批准的预算内统一安排,符合国家和中国退基会的相关规定、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无计划、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十七中国退基会资助项目支出,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慈善项目活动的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十八中国退基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中国退基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中国退基会人员基本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相关要求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中国退基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各项费用,以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不得以估计数或计划数列报支出。
    第二十一中国退基会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
支出凭据必须履行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由财务部审核认可,经中国退基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签字的程序后方可报销;购买物品需附采购明细清单,如签有合同须附合同文本;中国退基会法定代表人报销时,应由经办人签字、其他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不得自批自报。
所有报销凭据必须出自真实的业务事项,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套取现金。在报销凭据上签字的人员要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中国退基会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建立资金调度限额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防范贪污、侵占、挪用中国退基会公益慈善财产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中国退基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采取退回、调换、扣留或向相关负责人报告等方式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中国退基会的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反规定的支出事项。

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中国退基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中国退基会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 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减少呆账坏账的发生。
    (三)要加强对接受捐赠的物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盘点等手续,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接受捐赠的物资要严格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意向的用途时,中国退基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七中国退基会加强境外捐赠财产的管理,境外捐赠的财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入境手续,经按相关规定审查后方可受赠、使用。
    第二十八中国退基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办公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中国退基会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办公室为中国退基会实物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实施采购、验收入库、领用登记、调拨处置、清查盘点等工作;财务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并定期与综合部核对账目,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中国退基会法人审批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中国退基会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中国退基会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理事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中国退基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退基会作为非营利性公益慈善机构不得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中国退基会公益慈善设施和用于资助任务的资产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
    第三十二中国退基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按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实现中国退基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四中国退基会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不长期挂账。

六章  内部会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中国退基会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合理设置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二)明确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内部各级管理层和经办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和承担责任。
    (三)明确会计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四)限制未经授权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中国退基会设置的会计机构是财务部,按“钱账分管”的原则设置财会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职称、业务技能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十七中国退基会认真贯彻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中国退基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八中国退基会财务负责人必须每月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等进行抽查核对,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做出抽检记录。
    第三十九中国退基会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取款和结算。不属于中国退基会业务往来的款项不得在中国退基会账户中核算。
    第四十中国退基会加强财会工作监督,实行财务公开。
财务部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季度汇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及财会工作情况。
财务部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下年度预算编制情况,认真接受监督检查。
中国退基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中国退基会遵循“公开、透明、高效、高公信力”的原则,自觉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四十一中国退基会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严禁偷逃税款。
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款项,中国退基会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七章  责  任
    第四十二中国退基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处分。
    (一)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三)逃避或帮助他人逃避国家税收,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用非法票据、伪造经济事项等不正当手段套取现金;
    (五)收入不及时入账,坐收坐支现金;
    (六)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造成中国退基会资产损失;
    (七)私分、侵占、挪用中国退基会财产;
    (八)其他违法违规事项。
    第四十三 以上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本规定由中国退基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五本规定经中国退基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