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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月29日

印章管理办法

  •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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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退基会会”)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章程》,结合中国退基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中国退基会在业务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根据类别可分为中国退基会公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公章是指在民政部登记备案的中国退基会法定名称印章。
    第三条 中国退基会理事会授权中国退基会秘书处全面负责中国退基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中国退基会秘书处是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启用、发放、回收和废止,并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各业务应严格遵守印章管理相关规定,并妥善保管和使用所负责管理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六条 公章的刻制和废止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同意,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启用或废止公章,按相关规定发布公告。
    第七条 除公章外,其他印章的刻制或废止,由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秘书处会签,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后进行办理。
 

第四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八条 中国退基会各类印章应由专人依照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专管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对所管理的印章负有同等责任。重要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中,如有遗失,应第一时间向秘书处报告,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九条 印章专管员的保管要求如下:
    (一)日常工作保管,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公章等重要印章应在保险柜妥善保管,如有意外应立即报告;
    (二)印章专管员应登记备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印章专管员因故不在岗位或内部岗位调整时,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他人代管或接管印章。交接工作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三)印章专管员的印章保管情况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所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 中国退基会公章、业务专用章原则上不得带出中国退基会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将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带出中国退基会的,应请示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中国退基会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退基会制发的公文;
    (二)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对外签署的协议须加盖公章的;
    (三)中国退基会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及其他需加盖公章的文本等;
    (四)中国退基会使用的存根类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等;
    (五)中国退基会证照复印件;
    (六)经中国退基会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十三条 公章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提交中国退基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秘书处印章专管员职责为:
    (一)用印审批通过后,印章专管员应严格审查文本内容,做到用印文本与审批内容一致方可使用;如不一致,不得用印,同时驳回用印申请;
    (二)印章专管员开具介绍信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存根,并在有存根骑缝部分和落款处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三)印章专管员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四)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中国退基会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骑缝章。
    (五)用印后,申请人要对用印内容进行完整准确填写登记,由印章专管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退基会对内、对外的经济业务往来;
    (二)中国退基会对内、对外的行政业务往来;
    (三)其他经审批需要使用业务专用章的。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中国退基会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经济问责,如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退基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国退基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印章使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