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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月29日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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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保障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特定公益慈善目的而向本会捐赠发起设立的资金,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资助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本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项基金应在本会的指导下开展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须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立专项基金的,由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本会项目与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专项基金的设立、存续、撤销、终止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下设的专项基金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 凡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本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基金设立申请书;
    (二)专项基金捐赠人证明文件:
捐赠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捐赠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捐赠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捐赠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捐赠人为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其他本会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捐赠人须与本会签署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事项。
    第九条 专项基金起设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资金须一次性到账。专项基金成立后,每年募集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每年募集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及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经本会批准可享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专项基金所冠名称应符合专项基金设立目的,所冠名称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命名的具体规定参照民政部《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任何以本会名义开展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本会书面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在对外开展活动或进行宣传时,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xxx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须经本会批准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集活动,并由本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存续期为三年。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超过7人,设主任、副主任职务。其中主任由本会和捐赠人共同协商确定,副主任及以下成员可由本会和捐赠人提名推荐,捐赠人提名推荐的人数不能超过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一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所有成员的任命须经本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除本办法上述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内地居民;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岗位;
    (四)清正廉洁、甘于奉献、尽职尽责、办事公道;
    (五)热心公益慈善事业,认同本会宗旨;
    (六)具有公益慈善行业工作经验及相关社会资源,且在本行业声誉良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出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一)非中国内地居民;
    (二)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六)其他不能出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本会批准,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确定工作人员,在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本会批准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开展资金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所属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决定所属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所属专项基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及所属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经本会批准后生效;
    (二)围绕所属专项基金设立目的,制定募集方案,经本会批准后实施;
    (三)对所属专项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出建议,保障所属专项基金运行期间资金充足;
    (四)每年1月31日前向本会提交上一年度所属专项基金工作报告及本年度所属专项基金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经本会批准后实施;
    (五)按照本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在预算范围内开展项目活动;
    (六)配合本会对所属专项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七)其他需要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全体成员会议,进行工作总结,并制定工作计划。
    如涉及重要决策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也可由主任委派的副主任或本会指派人员负责召集,会议须有1/2以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且有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能形成会议决议。
    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呈报本会存档。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办公室须依据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中的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需印制名片、工作证,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所属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必须以本会审批的机构名称和职务对外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增设相关机构或更改机构名称和职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不得损害本会、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所属专项基金产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所属专项基金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专项基金年度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本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群体。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开展项目活动,须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本会提交专项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专项基金的项目活动经本会批准后,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配合本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年度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本专项基金上年度总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本会提交项目活动结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本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慈善目的确有必要之外,原则上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专项基金的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支持和表彰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会将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支持捐赠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会每年度对取得较好社会成效和具备一定社会影响的专项基金从宣传、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本会的宣传平台进行重点推广;
    (二)给予公募平台的支持;
    (三)提供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四)给予其他方面的资源支持。
    第三十六条 本会每年度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对专项基金做出重大贡献的捐赠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专项基金的组织构架、人员名单、资金募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设立、存续、撤销、终止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捐赠人的合理询问,本会应及时答复,并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专项基金管理和项目执行中获得非法利益,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撤销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专项基金的存续、撤销和终止,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本会应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撤销。专项基金撤销或终止的,本会负责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
    第四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须在所属专项基金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确定所属专项基金是否存续。如决定续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提交所属专项基金运作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及有关续约申请材料,由本会决定该专项基金的存续。
    第四十三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活动,并进行整改,如整改无效或情节严重,可给予撤销:
    (一)违背本会宗旨、超出专项基金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未按照《捐赠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
    (三)不遵守本办法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每年募集款物额度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六)每年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年度项目支出额度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已完成专项基金设立目标或专项基金设立目标已无法实现的;
    (二)无法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继续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
    (三)按照协议约定满足终止条件的;
    (四)存续期满且无意愿续约的;
    (五)存续期满且续约申请未获批准的;
    (六)发生分立或合并的;
    (七)其它应该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专项基金撤销或终止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办公室均自动注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于专项基金撤销或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交回其专用名片、工作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专项基金撤销或终止后,应在本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后的专项基金剩余资产应按照捐赠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处置;若没有约定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撤销或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会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参照本会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由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